市民族宗教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19年)
来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委 发布时间:2020-02-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调查全市宗教现状,掌握宗教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民族工作和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和建议。 (三)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宗教界人士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会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四)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实施。 (五)拟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和特殊政策、措施;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和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管理“三州”开发资金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两项资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建议。 (六)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承办相应事务。 (七)负责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组织对全市少数民族权益状况的调查研究,监督和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九)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负责对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安置凉山州自发迁居农民工作规划;督促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抓好凉山州自发迁居农民的扶贫、救济、计生等工作;拟定凉山州自发迁居农民发展规划,积极向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政策和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情况,加快凉山州自发迁居农民的发展;加强对自发迁居农民的管理,协助县(区)和相关部门处理好自发迁居农民的遗留问题;指导县(区)完成凉山州自发迁居农民的安置发展工作。 (十二)参与拟定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三)负责民族工作领域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1.负责指导各县(区)民族宗教部门对辖区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对依法开展的跨县(区)大型宗教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表2-1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2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3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4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5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6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申请或全市性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7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跨县(市、区)宗教活动审批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跨县(市、区)宗教活动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跨县(市、区)宗教活动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8
序号 |
1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9
序号 |
1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10
序号 |
1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11
序号 |
1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12
序号 |
1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13
序号 |
1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14
序号 |
1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15
序号 |
1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16
序号 |
1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17
序号 |
1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18
序号 |
1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宗教活动场所涉嫌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19
序号 |
1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涉嫌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20
序号 |
1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涉嫌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21
序号 |
1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22
序号 |
1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涉嫌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23
序号 |
1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内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24
序号 |
1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25
序号 |
1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26
序号 |
1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涉嫌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27
序号 |
1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28
序号 |
1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29
序号 |
1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宗教教职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30
序号 |
1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31
序号 |
1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32
序号 |
1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宗教院校涉嫌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33
序号 |
1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宗教活动场所涉嫌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34
序号 |
1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临时活动地点涉嫌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35
序号 |
1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36
序号 |
1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37
序号 |
1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38
序号 |
1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39
序号 |
1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涉嫌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40
序号 |
1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宗教教职人员涉嫌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41
序号 |
1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宗教教职人员涉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42
序号 |
1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宗教教职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43
序号 |
1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宗教教职人员涉嫌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44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责任主体 |
民族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审核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变更条件。 2.审批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3.备案责任: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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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45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
责任主体 |
民族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方案。 2.审核公示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3.表彰责任: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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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46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
表2-47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 |
责任主体 |
宗教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52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