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来源:国家宗教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言宗教” 发布时间:2020-08-0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原文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等活动权利的规定。
关于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如佛教的法事活动,道教的斋醮,伊斯兰教的聚礼、会礼,天主教、基督教的洗礼、圣餐等仪式和活动,以及向信教公民讲经讲道等。这些活动都是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最基本的内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关于主持宗教仪式。按我国某些宗教的传统习惯,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为信教公民主持传统宗教礼仪,例如,伊斯兰教的阿訇为穆斯林主持婚礼、葬礼;天主教的司铎、基督教的牧师可以为临终者终傅等。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
关于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我国五大宗教历史悠久,都有丰富的宗教典籍。研究和整理宗教典籍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重要基础。从文化建设角度讲,这些宗教典籍也是历史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其中有大量涉及历史、文学、伦理道德、医学、科学知识的内容,应当予以挖掘、整理和研究。从事宗教方面的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有利于我国宗教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我国宗教的文化内涵和弘扬我国传统文化。宗教教职人员从事这些活动,国家都予以支持和保护。
关于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我国五大宗教都有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优良传统,教义中都包含有丰富的慈悲行善、服务社会、利乐人群的思想。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和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为重大灾害救助、扶贫助困等捐款捐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成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以及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宗教教职人员作为自然人,国家同样鼓励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慈善活动。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民政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对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相关链接:《宗教事务条例》(国令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