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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条

来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委     发布时间:2019-06-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原文

第十条: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界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明确了宗教团体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的职能。本条通过要求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宗教团体这一职能。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应严格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条件、程序以及宗教教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来办理,宗教教职人员违反该办法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相关链接:《宗教事务条例》(国令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