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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做好第二批攀枝花市民族团结进步 教育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委     发布时间:2022-09-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民族宗教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第二批攀枝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以简称“市教育基地”)推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参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规定的类别,凡是具备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的文物博物、革命纪念、旅游文教、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发展成就展览类场所(单位),且尚未被命名为全国、全省、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场所(单位)均可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组织推荐。

二、推荐条件

推荐为市教育基地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强各族干部群众“五个认同”,引导各族人民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凝聚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磅礴力量。

(二)具备宣传教育阵地功能。具有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质教育资源,以及实物、文字影像资料和场地、配套设施;能够积极发挥宣传教育作用,面向全社会干部群众开放,引导各族人民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依法治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能够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更新教育形式、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深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在全市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保障。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过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三、工作要求

推荐须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质量开展推荐工作。符合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条件的场所(单位),逐级向所在县(区)民族宗教局申报,由县(区)民族宗教局初核,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民族宗教委。各县(区)推荐数量12个。

请各县(区)于930日前将《第二批攀枝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表》一式2份报市民族宗教委,同时将word版和相关图片(2—5)发送至指定邮箱。

 

附件:1.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2.第一批攀枝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名单

3.第二批攀枝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表

 

 

                      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98

(联系人:李正安、丰正刚,联系电话:3524040,电子邮箱:2542553049@qq.com。)

 

 

 

附件1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国家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场所。

第三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命名一批。

第五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条件的场所,逐级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公示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民委。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场所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推荐。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申报场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审核后向国家民委推荐。

第七条 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负责组织对推荐对象的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场所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期满后,监督检查司负责将拟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场所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国家民委发布决定,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颁发牌匾,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用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已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不能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职能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民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撤销命名。

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发生因处置不当造成涉及民族方面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教育基地,国家民委予以撤销命名。

第十一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充实宣传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丰富宣传教育手段、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对大、中、小学校集体、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免票参观等优惠待遇。有条件的教育基地,应当逐步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教育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影响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育基地予以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批攀枝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名单

 

东区阿署达社区村民委员会

西区格里坪镇庄上社区村民委员会

仁和区平地镇迤沙拉村

中国苴却砚博物馆

米易县档案馆

米易县新山傈僳族文化展厅

盐边县傈僳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中心

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攀枝花市民族中学)

攀枝花市经贸旅游学校

攀枝花市第四初级中学校(攀枝花市实验学校)

 

 

 

 

 

 

附件3

第二批攀枝花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表

场所

(单位)

名称

 

详细地址

 

所属主

管部门

 

联系人

及电话

 

情况简介

填写场所(单位)宣传教育资源方面的实物、资料、场地、场馆及配套设施的类型、数量;年参观人次、活动场次情况;互联网宣传教育平台;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已获得其他命名或表彰、荣誉情况

 

 

 

 

 

开展宣传教育的特色主题内容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填表正文1200字以内,突出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场所(单位)具有的宣传教育特色主题。

开展宣传教育的特色主题内容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县(区)

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意见

 

 

                              

 

 

 

注:表格可加页,A4纸张双面打印,正文仿宋小四号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