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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民族宗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期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委     发布时间:2019-04-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深入贯彻《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期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8135号)和《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期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民宗委〔201918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期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把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同乡村振兴战略、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康养+产业发展战略相结合,挖掘利用少数民族独特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族地区农文旅产业深度融合,助力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助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规范保护发展相统一原则,突出精品打造、地方特色名片创建,东区、西区、仁和区完善提升阿署达村、庄上村、迤沙拉村等3个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盐边县、米易县在2020年底前各争创1个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以点带面,在全市稳步推进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申报创建工作和省、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镇)建设。

三、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主要内容

(一)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民居保护。

1.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的基本条件。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不低于30% 、总户数不低于30户、特色民居不低于50%。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不低于15%,特色民居比例不低于20%

2.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民居保护。注重在民居改造中把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结合起来,保护营造技法、建造技艺和传统建筑风格,保持与自然生态相协调、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村镇风貌,形成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群落。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的保护,修缮村镇内古建筑和特色民居。实施村镇危旧房改造、移民搬迁、小城镇建设等项目时,规划设计应突出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避免千篇一律、千城一面、千村一貌,保持传统民族建筑元素。旧民居改造应注重保持民族传统建筑,新民居建设应注重引导体现民族特色,改建特色民居内部空间格局和设施适应现代生活需要,满足节能保温和抗震安居等要求。

(二)改善特色村镇人居环境。

1.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村镇道路建设,提高道路建设质量,重点解决村镇与干线道路的公路连接、村道、连户路硬化等问题。加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安全饮水问题。有效改善农田灌溉条件。加强农网改造,保障生产生活用电。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网络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

2. 统筹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农村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实施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动实施改厕、改厨建设,加强消防、防洪、防震、便民利民商贸网点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推广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建立健全村镇设施管护、环境卫生保洁等长效管理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民族宗教委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各县(区)民族宗教局局长和民族经济发展科、教科文卫和外事联络科负责人为成员的攀枝花市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市民族宗教委民族经济发展科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他科(校)按职责职能抓好落实。将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纳入对相关科室和各县(区)民族宗教局工作考核内容。

(二)强化协同配合。两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发改、财政、住建、文化旅游、扶贫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将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兼顾,科学规划。

(三)加大投入保障。建立政府引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创新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和项目、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每年市、县(区)两级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民族资金投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项目。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和民族乡(镇)加大项目和资金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