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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11—2020年)

发布时间:2014-11-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11—2020年)  

    为切实提高我省民族地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基础,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以加大投入为保障,创新民族地区卫生政策,加快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充分体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卫生事业筹资以财政投入为保障,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要由政府举办。
    (二)坚持优先发展的原则。省和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优先发展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理念,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切实提高民族地区全体居民的健康水平。
    (三)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既要体现上级的特殊照顾、大力扶持,也要依靠地方努力,实现上下两个积极性的有机结合。
(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民族地区自身特点发展卫生事业,逐步建立内生性的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机制和人才成长机制。
    (五)坚持中(民族)西医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中医(民族医)药,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在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中的作用,实现中医(民族医)、西医协调发展。
    三、行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覆盖民族地区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适合民族地区特点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相对稳定并逐年递增的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和人才队伍稳定、发展机制,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基本满足民族地区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使我省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居民健康状况达到或接近全国民族地区平均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健康指标。人均期望寿命,2015年比2010年增加0.8岁,2020年比2015年增加0.8岁;婴儿死亡率,2015年降至20‰以下,2020年降至15‰以下;孕产妇死亡率,2015年降至81/10万以下,2020年降至65/10万以下。
    2.卫生资源指标。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2015年达到4.3人,2020年达到5人。其中: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2015年达到1.6人,2020年达到1.8人;每千人注册护士数,2015年达到1人,2020年达到1.5人。
    3.疾病控制指标。
    (1)传染病发病率,2015年较2010年下降5%,2020年较2015年下降5%。
    (2)免疫规划接种率,2015年以县为单位达到85%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
    4.医疗保障指标。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100%,2015年统筹区常住农村居民参合率达97%以上,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25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达60%以上;2020年统筹区常住农村居民参合率达98%以上,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30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达65%以上。
    (2)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人均筹资不低于230元,未成年人人均筹资不低于130元,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达60%以上;202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人均筹资不低于260元,未成年人人均筹资不低于160元,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达65%以上。
    5.卫生信息指标。
    2015年,民族地区100%的州、县医疗卫生机构开通互联网,80%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内地帮扶医疗卫生机构的远程医疗,80%的乡镇卫生院与州、县实现信息联接。
    2020年,100%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内地帮扶医疗卫生机构的远程医疗,100%的乡镇卫生院与州、县实现信息联接。
    6.民族医药指标。
    (1)乡镇卫生院设立中(民族)医科室或相应人员的比例,2015年达到95%,2020年达到100%。
    (2)中(民族)医药服务量占医药服务量比例,2015年达到30%,2020年达到40%。
    四、主要任务
    医疗卫生问题是民族地区农牧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实解决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特殊困难,未来10年,要实施三大行动,抓好六项工作。
    (一)民族地区卫生队伍建设行动。
    1.实施定向学历教育计划。启动“民族地区卫生学校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支持民族地区卫生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从2011 年起,在阿坝、甘孜、凉山卫校(以下简称“三州”卫校)开展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立交桥”试点:“三州”卫校面向民族地区定向招收农村医学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与省属医学院校联合举办五年一贯制护理、医技专业教育,启动“3+3”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教育试点,每年定向招收300 名民族地区学生;进一步拓宽“三州”卫校优秀学生对口升入医学院校学习的渠道;鼓励在医学专科阶段学习的优秀民族地区考生通过专升本等形式接受医学本科教育。积极实施“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为民族地区定向培养医学生,单独划线录取,确保项目实施期间每年为民族地区培养120 名本科层次医学生(全科方向)。省属医学院校在“三州”卫校设立3 个成人高等医学教育教学点,采取委托培养方式,招收民族地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本、专科学历教育。
    2.实施人才强化培养计划。主要通过岗前培训、临床进修、岗位培训等方式强化民族地区卫生人才培养。一是强化毕业后教育,对新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民族地区中等卫校应届毕业生,开展为期1 年的岗前技能强化培训。二是强化乡村医生培训,以县为单位,每年开展1次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三是强化技术中坚培养,每年在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选拔60 至100 名中级以上骨干卫生技术人员进行重点培养,努力造就一支扎根民族地区、学术有所专长、医德医风高尚、创新能力强、能带动学科发展的卫生技术中坚队伍。四是强化管理人员培训,每5 年对州、县卫生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州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乡镇卫生院长轮训1 次,提高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管理水平。五是强化高层人才培养,加大以藏医、彝医等为代表的民族医学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建立医学重点专科(实验室)。
    3.实施人才定向引进计划。从2011 年起,在我省“三支一扶”天使计划中,增加面向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的计划名额,力争10 年内引进400 名。加大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重点项目对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力争10 年内招聘600 名;鼓励各地自主招聘具有乡村医生资格或医学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到“无人卫生室”服务。加大以县级医院和中心卫生院为重点的卫生技术人员引进力度,不断优化民族地区卫生技术人员结构。民族地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公开直接考核+服务期制度+学费补偿机制”方式,招聘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医学毕业生,在民族地区工作6 周年以上的,其学费(助学贷款)和生活费由省财政分年度补偿(代偿)。对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人员,在编制和岗位空缺内,可直接考核招聘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4.实施对口强化帮扶计划。进一步完善对口支援制度,组织内地三级医院和市级以上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民族地区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一对一”帮扶、合作关系,采取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设备支援、远程医疗等方式,帮助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帮扶单位定期选派管理干部、中高级卫生技术骨干到支援单位蹲点服务,重点开展诊疗服务、技术指导、人才培训等工作。组织内地实力较强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对口支援民族地区中心卫生院,协助开展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专业知识培训、制度完善等工作,从整体上提高民族地区中心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民族地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轮换制。乡镇卫生院人员定期到村卫生室驻点服务和巡诊指导。
    5.实施人才激励稳定计划。实施民族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医务人员工资待遇。对招聘到民族地区服务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给予补助;对到艰苦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支援的挂职干部和蹲点服务医务人员,支援工作期间其在原单位待遇不变,同时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生活补助。加大职称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初、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培训,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的职称(资格)考试,在民族地区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考试省定使用标准。适当提高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长期在民族地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本单位岗位聘用期内予以政策倾斜。对未达到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规定学历的人员,在民族地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9 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并免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工作周转住房保障制度。由政府负责在高海拔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一批周转住房,免费提供给现有职工和支援人员居住,改善其居住生活条件。
    (二)民族地区卫生体系建设行动。
    1.完善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体系。建立健全民族地区州、县、乡、村四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州级医疗卫生机构是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技术指导中心和人员培训中心。阿坝、甘孜、凉山州要各选择2至3所位置适中、规模较大、技术水平较高、有代表性的县医院,以此为依托建设区域性的医疗服务分中心。每个民族县设置1所综合医院、1所疾病控制机构、1所卫生执法监督机构、1所妇幼保健机构,8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应设1所中医院或民族医院,8万人口以下的县主要采取共建、联建等方式加强中医院或民族医院建设。各县要结合实际,通过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每个县要依托现有卫生院建设3 至5 所中心卫生院。对服务人口较少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托本地乡镇卫生院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相互协调,分类管理。
    2.大力加强民族地区卫生机构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盘活存量,充分发挥区域内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驻军医院等功能和作用的基础上,结合藏区项目、彝区项目、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国家支持项目的实施,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突出抓好州级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县医院(区域性医疗服务分中心)、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既满足群众需要,又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争取到2015 年,基本完成民族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的卫生人员配置和技术培训,并同步进行设备配置;到2020年,使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比较完善,卫生人员、技术、设备基本配套,从州到村形成比较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
    3.努力实现民族地区卫生信息化。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多方筹资、共同推动,到2015 年,初步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疾病预防与控制信息系统、卫生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和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到2020 年,基本健全包括上述系统在内的民族地区卫生信息系统。
(三)民族地区公共卫生强化行动。
    1.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加强宣传教育,落实经费保障,加快专业技术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推进疾控工作绩效考核,加强疾控机构的科学管理与规范管理,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疾控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坚持关口前移,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2.加强重点疾病综合防控。大力推进艾滋病防治,落实“ 四免一关怀”政策,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监测检测和干预治疗措施,有效遏制艾滋病蔓延势头,确保2015年凉山州疫情严重县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增长速度比2008年降低50%,2020年比2015年降低50%。全面开展大骨节病防治,重点在阿坝州疾病高发区开展防治能力建设、病情监测、健康教育和现症病人的对症治疗工作,到2015 年三分之二的病区县达到控制标准,到2020 年五分之四的病区县达到控制标准。进一步实施包虫病防治,积极争取包虫病防治国家立项,做好以阿坝、甘孜州重流行县为主的包虫病防治能力建设、病情监测、病人筛查、犬只管理、健康教育和包虫病病人的内外科治疗工作,到2015年,阿坝、甘孜州流行县达到基本控制目标,以乡为单位,6至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降到8%以下,犬的感染率降到3%以下,2至4岁牲畜患病率降到15%以下;到2020年,以乡为单位,6至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降到4%以下,犬的感染率降到1%以下,2至4岁牲畜患病率降到8%以下。
    3.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发挥乡、村卫生人员、基层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学生等人群的作用,普及卫生防病保健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进一步提高民族地区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积极推动民族地区卫生创建和改厕工作,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工作的卫生环境。
    4.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强部门综合协调,从源头上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各环节的监管,特别是对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预警能力建设,构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平台,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护群众健康。
    5.大力强化妇幼卫生工作。加强妇幼保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在民族地区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加强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项目,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妇幼卫生服务,保障民族地区妇女儿童身体健康。
    (四)抓好民族地区卫生发展重点工作。
    1.促进新农合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民族地区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推行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提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报销比例。在有条件的县,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实行新农合医疗费用补偿总额预付制。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实行住院和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资助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靠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结算平台,实现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与新农合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2.切实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改善医疗服务工作。
    在加大资金投入和改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及加强人员配备的同时,以创建等级医院为载体,引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强管理、练技术、上水平,向现代化、标准化医院迈进。到2015年,州级综合医院达三级乙等医院标准,70%的县级综合医院达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其中重点县医院全部达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到2020 年,州级综合医院基本达三级甲等医院标准,重点县医院接近三级乙等医院标准,其余县级综合医院基本达二级甲等医院标准。不断增强农村卫生院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服务项目开展率。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时,为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重视并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
    强化巡回医疗车服务基层工作。为每个民族地区县配备巡回医疗车。州、县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巡回医疗车的作用,组织州、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巡回医疗工作,定期到辖区内的乡、村、牧民定居点和寺庙送医、送药、送教。
    3.完善卫生应急网络体系,提高应急处置救治能力。
    建立和完善急救体系,建立健全卫生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做到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驻军医院等资源共享。加强卫生应急人员应急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一支适应民族地区应急救治工作的专业救援队伍,全面提高卫生应急处置与救治能力。
    2015年前,由政府主导进行急救资源的整合,改善紧急救援中心技术装备,进一步提高紧急救援指挥和院前急救能力,完善州级区域120急救指挥系统的建设,实现全州、区域间紧急医疗救治资源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健全县级急救机构,加强基层急救网络建设,逐年推进120急救网络在乡镇卫生院的覆盖,加强乡镇卫生院急救能力建设,为县级医院和中心乡镇卫生院配置救护车,补充急救设备;加强和改进重点旅游景区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到2020年,建成适合我省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覆盖城乡、功能完善、运转协调、反应灵敏的州、县、乡三级紧急医疗救援体系。
    4.完善卫生执法体制机制,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按照依法行政、综合管理的原则,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及健全、流畅、高效的卫生监督运行机制。探索建立民族地区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新机制。
    全面加强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药品、饮用水、学校卫生和职业健康等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2015年,对药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学校、供水单位等重点单位的执法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同时,加强环境、放射和职业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到2020 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执法监督频次实现辖区内执法监督全覆盖,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学校卫生安全和供水卫生安全等,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5.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省规定比例使用,其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财政补助、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医保基金支付等多渠道予以补偿。基本药物及省补充目录药品,按省集中采购确定的价格进行采购,并由省统一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进行统一配送。
    2011年初步建立、2015年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基本药物制度;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民族地区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6.促进民族医药继承创新,努力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实施“民族医药珍稀文献整理抢救工程”,到2015年,完成对部分藏、羌、彝医孤本、善本的系统整理研究,对20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进行筛选和推广。实施“藏医药继承与创新工程”,研究开发常用藏药新制剂,建设藏医药研究重点实验室。
    大力支持藏医院建设。加强省、州、县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 年建成设施、设备、人员配套的省、州、县藏医医疗服务体系。重视藏医药等民族医药人才培养。
    大力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化。结合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建立省野生藏药材资源和珍稀濒危藏药材资源数据库,完成资源数据的整理、筛选和评价。抓好藏药材生产基地建设,中藏药材自然保护区、品种的原生地保护,珍稀、濒危、贵重及市场需求量大的藏药材品种野生抚育及种植生产。加强民族地区区域制剂中心建设,对疗效好、市场前景好、有比较优势的藏药品种,积极支持申请国家正式药品批号,加快民族医药产业化发展步伐。
    五、保障措施
    发展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事业,是党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体现,对维护民族地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委、省政府成立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宣传、机构编制、民族事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卫生厅主要负责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具体管理、指导等日常工作,积极向国家争取卫生项目资金;省民委主要负责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协调和监督;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争取国家卫生建设项目投入,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查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基本建设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安排省民族地区卫生基本建设资金;财政厅主要负责争取基建以外其他项目的国家投入,并安排除基建以外的省投入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制定民族地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鼓励优惠政策和民族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民政厅主要负责民族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教育厅主要负责民族地区大、中专医学生的培养;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宣传工作;省委编办主要负责制定民族地区卫生机构和编制政策;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工作。
    州(市)、县各级党委、政府是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投入主体。要把该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明确办事机构,统筹实施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任务和进度,确保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投入,落实经费。
    建立政府主导的卫生事业筹资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向城乡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事业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到2015 年,全省民族地区卫生事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西部省(区、市)民族地区平均水平。今后10年,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和新农合资金按政策规定投入外,省政府再累计投入20 亿元(省发展改革委安排5 亿元,财政厅安排15 亿元),不足部分由州(市)、县政府解决。
    要明确省、州、县三级政府在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和投入责任。中央和省对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卫生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并以国家专项和省重大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予以解决,确保国家和省民族卫生投入落实到位;州(市)、县政府主要负责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装备、人员、业务及工作经费,支持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重点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由当地政府免费划拨,并减免有关费用。凡卫生事业建设、装备、公共卫生、卫生人才引进和稳定、村卫生人员补助、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补助等重要专项经费不能足额安排到位的,由省财政在对州、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化解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
    (三)加快改革,促进发展。
    以改革为动力, 加快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要求,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不断完善民族地区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与人才、信息、法制建设,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完善民族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明确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加强寺庙从医监管,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建立高效规范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公共卫生机构由政府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工资水平,收支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按照承担的职责任务,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人员准入,加强绩效考核,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宣传,推进实施。
    各级部门、新闻媒体,要充分认识民族地区卫生发展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联性,做好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为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确保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效果,每3 年开展一次实施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
    本行动计划主要在民族自治地方51个县(市)实施,兼顾9 个民族待遇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