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标准(2022年版)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1-30 来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委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民族宗教委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2-08-12
- 文 号:川民宗委〔2022〕64号
前 言
本标准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20),结合全省城市民族工作实际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四川省民族研究所、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德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广元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本标准起草人:刘向鸿、韩荣、韩厚龙、青云、卢丛剑、傅晓风、周勇、陈安强、赵文龙、王蔓、邱实、郭芳芳、李正安、蒲于全。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标准
(2022年版)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城市民族工作的总则、内容与要求、保障与评价等。
本标准给出了城市民族工作的术语和定义、需要考虑的因素等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市、区)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的民族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2015-11-23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
《关于深入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9-6-10 国家民委
《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测评指标》的通知 2022-1-20 国家民委
《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 2014-9-12 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族宗教委
《关于加强和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9-4-22 省民族宗教委
《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2021-1-27 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
2021-3-3 省民族宗教委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
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各类开发区、园区等。
3.2 城市民族工作
是以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处理城市民族事务,做好城市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是民族工作、城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3 社区
是城市一定区域内居住的居民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和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基本单元。
4 总则
4.1 工作主线
全面把握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穿城市民族工作全过程。
4.2 工作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着力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着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着力提升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防范城市民族工作领域风险隐患,推进新时代城市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作出新贡献。
4.3 工作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人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更加牢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显著增强,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有序建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不断完善,依法治理城市民族事务能力水平显著提升,城市民族工作领域风险隐患得到有效防范化解,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
4.4 工作原则
4.4.1 平等相待
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民族群众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3.2 依法管理
坚持依法治理城市民族事务,依法履行职责,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4.4.3 优质服务
提升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质量,纳入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搭建服务平台,明确服务要求、完善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内涵、落实服务保障,合理照顾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提供便捷化、均等化、优质化的综合公共服务。
4.4.4全面嵌入
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完善政策举措,营造环境氛围,推动各民族群众逐步实现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形成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4.4.5量化推动
围绕城市民族工作目标、任务、重点,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做实计划项目、量化项目指标、建立指标台账、完善考评机制,推进工作项目化、项目制度化、制度规范化,提升城市民族工作质量绩效。
5 内容与要求
5.1 立足社区
以城市社区为工作着力点,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工作重心下移,紧贴各族居民所思所想所盼,做深做实小区楼宇、商圈超市、学校医院、机关单位、企业工厂、车站机场、剧院景区、酒店餐馆、宗教活动场所等人群聚集场所的民族工作。
5.2 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依托基层党群服务中心搭建培训、落户、教育、医疗、法律、就业创业、人文关怀、文化生活和帮扶救助等一站式服务平台,做到有协调机制、有服务窗口、有人员办事、有经费保障、有专题活动、有宣传阵地、有成果展示,保障各族群众享受便捷化均等化优质化公共服务。
5.3 活动载体
利用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和各民族传统节日、重大节庆、重要活动等时间节点,以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有利于结对联谊联心、经济互利互惠、文化交流互鉴、社会互帮互助等有感有形有效的各类活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5.4 宣传引导
突出各族群众的主体地位,构建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力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样性的宣传教育,建设一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定期表彰(表扬)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广使用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特征和中华民族视觉形象,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5.5 示范创建
5.5.1 示范引领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广泛培育、选树先进典型,培育互联网+、党建+、文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新业态新模式,推出创建品牌和公共产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5.5.2 面向基层
加强重点行业、窗口单位、群团组织、新经济组织、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创建力度。强化城市社区及小区楼宇、商圈超市、学校医院、机关单位、企业工厂、车站机场、剧院景区、酒店餐馆、宗教活动场所等人群聚集场所的创建工作,不断夯实基层创建基础。
5.5.3 因地制宜
推动民族地区与散居地区并重、城区与乡镇并重、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各行各业并重,对标全国全省创建工作标准,结合实际、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深入推进城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加强整体联动联合创建,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5.6 信息化建设
5.6.1 平台建设
推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与综治、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管理平台和社区公共综合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共享,提高服务管理工作精准性、时效性。
5.6.2 公众号运用
发挥各级各部门和社区微博、微信、微视频公众号的作用,以“互联网+”促进城市民族工作。
5.7 基本公共服务
5.7.1教育保障
宣传落实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引导学校对各族学生开展混班教学、混合住宿、统一管理,合理照顾少数民族学生生活习俗。实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开展各族青少年“手拉手、结对子”帮扶交流活动,推进青少年“筑基”工程。
5.7.2 健康医疗
落实国家免疫计划,保障各民族流动人口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健康教育,做好各民族群众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就医较多的医院提供语言翻译等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对有需求的各民族群众开展心理疏导,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城区,鼓励开展民族医药服务。
5.7.3 就业创业
实施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挖掘岗位资源,做深做细就业服务,保障平等就业创业权利。对少数民族群众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教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岗位信息等服务。督促用人单位与少数民族就业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专职社工岗位。发挥对口帮扶计划、对口支援规划的作用,加大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鼓励民族地区“飞地园区”企业、民贸民品企业挖掘就业岗位,吸纳少数民族群众就业。
5.7.4 社会保险
依法将各民族就业群众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5.7.5 住房保障
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公租房的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5.7.6 法律援助
依托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网络,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做好各民族群众法律援助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普法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各民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合法理性维权。根据需要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等个性化服务。
5.7.7户籍管理
因地制宜,引导各民族群众在就业居住地有序落户并享受城镇公共服务。
5.7.8 公共文化
把各民族群众文化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提供民族类报刊刊物、民族题材文字图片、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等,开展各民族特色的文化交流互鉴活动。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办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堂、引导各民族群众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增进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国心中华魂。
5.7.9 社会救助
把符合政策的各民族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5.7.10 民主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发展党、团员,积极推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优秀人员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支持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权利。引导各民族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5.8 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加强涉民族因素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统筹做好涉民族因素舆情和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强化风险监测研判,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的原则,妥善开展风险隐患处置,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和暴力恐怖活动,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6 保障与评价
6.1 工作保障
6.1.1 组织保障
加强党对城市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城市民族工作格局。
6.1.2 工作队伍
在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街道(乡镇)明确民族工作分管领导,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培育建立服务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组织。加强基层服务管理部门和服务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培训,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群众优秀代表的培养,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
6.1.3 阵地建设
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就业落户、社会保障、就医就学、租房租赁等服务。建立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活动阵地,条件具备的可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基地、中华优秀文化传习所、民族文化艺术中心等。
6.1.4 工作机制
以“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和跨区域协作”三大机制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6.1.4.1 横向协同
在当地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完善民族工作协调机制和民委委员制度,加强党政部门协作配合,发挥民族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民委委员单位职能职责。
6.1.4.2 纵向联动
建立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城市民族工作上下联动机制。
6.1.4.3 区域协作
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跨区域协作机制,实现双向服务管理。
6.1.4.4 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民族工作规划、队伍培训、宣传引导、联系协调、慰问帮扶、摸底排查、纠纷化解、信息通报、档案管理等制度。
6.2 工作评价
把城市民族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治考察、巡视巡察、政绩考核和各级绩效考核,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对重点任务、重点项目推进完成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畅通群众参与、监督、反馈渠道。
6.3 总结表彰
总结提炼、积极推广城市民族工作可学习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讲好城市民族团结进步故事。对城市民族工作成效突出的优先纳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表扬)、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评选命名范围。
参 考 文 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4-9-12 国务院
[2]《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2017-6-12 中共中央、国务院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2018-4-9 省委、省政府